- 作者:重庆政策通
- 发表时间:2021-10-11
本文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解读,详情如下:
问:《评价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为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开辟便捷通道”,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决策部署,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统一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对于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扶持政策、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用税收减法换“双创”新动能加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大意义。
问:《评价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答:《评价办法》采用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优化评价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监管,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效率和质量。
问: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条件是什么?
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问:确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通车”是什么?
答:如果评价分值低于60分,但符合《评价办法》第六条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问:企业评价的流程?
答: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注册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赋予18位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进行数据更新?
答: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新的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问:企业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公告2015年第7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7年第18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应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费用文件完成备案,做好资料留存备查。
问:哪些情况将被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答:已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平台上公示。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变更,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上扫描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如何开展监督检查的?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评价工作机构负责形式审查。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评价工作机构应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规模、职工人数和研发投入指标。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监督检查的方式?
答:随机抽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随机抽查企业,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
问:被抽查企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及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等证明材料。企业在上传有关信息后须留存纸质材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