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统计口径解释_重庆政策文件
- 作者:重庆政策通
- 发表时间:2022-02-27
本文是重庆重庆政策通项目部在实际辅导准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有疑问,本文是转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而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一、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
1、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
3、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二、归集口径差异
1、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