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政策通
- 发表时间:2022-05-06
根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9〕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知识产权奖励补助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一)本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授权专利的权利人,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注册或登记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2.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3.同一授权专利有共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应当由第一权利人提出资助奖励申请。
上述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二)本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以下知产权权认定认证、市级知识产权项目或知识产权侵权胜诉的。
1.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
2.新确定为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3.新确定为市级、县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4.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
5.已获得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首次通过复审的企业;
6.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的其他知识产权类项目立项资助的企业;
7.在国内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企业。
申报上述知识产权项目的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二、奖励标准
(一)授权专利奖励
1.国内授权专利
对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国内授权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0.1万元/件、0.05万元/件;
对个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件。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外(地区)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外(地区)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专利授权奖励限额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的专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的专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二)知识产权项目奖励
1.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 对新确定为市级、县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 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5.对已获得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首次通过复审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6.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的其他知识产权类项目立项资助的企业,在项目结题后,按所获得项目经费10%给予一次性事后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
7.对在国内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填报相应申请表,并提供以下对应资料。
1. 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涉外专利还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2.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的相关评审认定文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监督审核合格通知》的复印件;
4. 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经费资助项目结题文件及获得项目经费收款依据。
5.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7.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申请表须同时提交电子件,纸质件均需加盖公章,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 各单位请于5月30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及电子文档报送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核,并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奖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奖励决定后,将奖励经费拨付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