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政策通
- 发表时间:2022-04-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巴南区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
第三条 区政府每年设立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创新主体培育、研发补助、科技平台、成果转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专项、科研机构、科普基地、科技金融等事项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创新主体培育
第五条 新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第六条 新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以科研项目方式予以资助,项目管理实行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
第七条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认定奖励30万元,分3年兑付,其中通过当年兑付10万元,认定后的连续2年按要求填写年报且通过审核的,分别每年兑付10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复审奖励15万元,其中通过复审当年兑付5万元,复审后的连续2年按要求填写年报且通过审核的,分别每年兑付5万元。补助资金以科研项目方式予以资助,项目管理实行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
第三章 研发补助
第八条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加大研发投入。纳入国家统计的研发投入金额,按1%给予补助,新增部分另按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年度研发投入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等在巴南设立或共建的独立法人研发总部(含区域性研发总部)公司,按研发投入的2%给予补助,新增部分另按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上补助资金以科研项目方式予以资助,项目管理实行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
第四章 科技平台
第九条 支持企业、高校建立研发平台。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分别10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经重庆市科技局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中心)、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市级资助资金的10%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每个一次性给予0.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每个登记的科技成果一次性给予0.0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完成技术合同审核登记的(买方注册地在巴南区内的):
若单个合同额度达1000万元以下,每个给予0.05万元补助;
若单个合同在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每个合同给予0.1万元补助;
若单个合同额度达10000万元及以上, 每个给予0.2万元补助。
完成技术合同审核登记的(买方注册地在巴南区外的):
若单个合同额度达1000万元以下,每个给予0.02万元补助;
若单个合同在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每个合同给予0.05万元补助;
若单个合同额度达10000万元及以上, 每个给予0.1万元补助。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相关手续予以兑付。
第十七条 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给予奖励,其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给予奖励,其中:获得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科技合作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成果)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第十八条 对获得科技部举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等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企业、团队,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科技部举办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区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企业、团队,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重庆市科技局举办的创新创业等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企业、团队,一次性分别给予获奖企业8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系统大赛获奖项目按最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本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于已落户巴南区的团队,可在获得上述奖项之日起一年内全额申报兑现奖励;对于还未落户巴南区的团队,可在获得上述奖项之日起一年内注册登记至巴南区并运营三个月后申报兑现奖励(申报限期为达到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
第六章 众创空间(孵化器)
第十九条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奖励。按照重庆市科技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考核结果。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绩效评估达到良好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绩效评估达到良好的,给予10万元奖励。星创天地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给予10万元奖励,绩效评估达到合格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章 科技专项
第二十一条 支持开展科学技术创新项目研发活动。
自主创新科技专项。
支持我区重点发展的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汽车摩托车产业、云计算产业、现代商贸物流业等,运用“互联网+”、智能制造先进模式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及重点产品、装备、工艺、标准等研发攻关以及推广应用,为产业发展提供持续支撑和引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该专项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支持额度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项。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区推广应用,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该专项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
科技人才专项。
充分发挥“重庆英才计划”“鸿雁计划”和区级“菁英人才”入选人才在推动产业发展、核心技术研发、加快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鼓励“重庆英才计划”“鸿雁计划”和区级“菁英人才”入选人才以团队负责人主持参与开展国际性、前沿性、关键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该专项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
围绕现代农业、卫生健康、现代教育、生态环保、公共安全、智慧城市等社会民生领域,以支持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该专项分为小额项目、一般项目,支持额度分别为5万元、10万元。
决策咨询与制度创新专项。
围绕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需求,开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度、社会治理、科技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研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该专项支持额度根据相关方面审定的协议确定,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以内。
以上各类项目分类标准另行制定。
除决策咨询与制度创新专项外,其余项目资金均分两次兑付,其中申报当年兑付50%,结题当年兑付50%。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助。对牵头完成国家、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相关验收的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按上级财政资助经费的1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第八章 科研机构
第二十三条 落地补助。凡在巴南区注册,且经重庆市民政局认定并纳入重庆市科技局管理的科研机构,同时在巴南辖区内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落地补助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场地、装修补助。采取区属国有公司(园区管委会)属地管理原则,对科研机构入驻到区属国有公司(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其场地、装修补助由区属国有公司(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国内外知名、重大、行业领先等科研机构,国家级、市级科研机构分支机构等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九章 科普基地
第二十六条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普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章 科技金融
第二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创业种子基金、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资金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区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报及日常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符合申报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按公布的申报流程、时限及材料等做好申报工作。
第三十条 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审查符合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及单位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区科技局要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接受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申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终止补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并纳入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如有伙同或帮助他人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