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政策通
- 发表时间:2022-04-25
为深入贯彻落实“4433”发展思路,大力推进工业强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量质提升,加快将我区打造成为成渝中部特色产业新高地,在整合优化历年工业经济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梳理并完善大足区推进工业强区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在大足区注册,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并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
适用时间:2020年1月1日起算。
二、政策内容
1.“工业20强”奖励。按年度对我大足区企业规模、纳税能力、发展潜力、产出效率等综合评价前20名的大足工业企业予以表彰奖励(企业受环保、安全等方面书面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成功获评的年度大足工业20强企业,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大足工业20强”荣誉称号,同时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人民币5万元,授予“大足区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税务局)
2.“上档升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入库税收(增值税、所得税)比上一年度增长不低于5%的企业,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税务局)
3.“重点税源”奖励。对独立纳税的工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增值税、所得税)3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0%的,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入库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入库税收作为计算依据,给予1%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税务局)
4.“专精特新”奖励。对获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5.“升规培育”奖励。对“小升规”“新升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6.“技改投资”补助。鼓励存量企业(从未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技改扩能,对新增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次年起、连续三年,以企业实际缴纳税金(增值税、所得税)为依据,其新增的区级实得部分第一年给予80%的奖励,第二年给予60%的奖励,第三年给予40%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7.“智能制造”补助。对企业更新数字化装备或利用智能化技术改造非数字化装备,加快装备、生产线、车间和工厂自动化数字化建设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包括软件、硬件、网络、系统集成等采购费用)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市级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8.“战新产业”奖励。对入库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增长10%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税务局)
9.“绿色制造”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循环经济试点的工业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企业研发节能产品,新列入国家、市《节能产品目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
10.“基地建设”奖补。支持镇街、社会资金新建或整合资源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标准厂房,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补助投资者10元/平方米。利用闲置厂房、楼宇、仓库、学校等设施进行改造,为入驻创业基地的工业企业提供生产、生活、生态、服务设施等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投资者3.5元/平方米。对新获得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投资者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11.房屋租金补助。入驻经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及楼宇产业园和租赁小企业创业基地内的闲置厂房、仓库、学校等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面积,由区财政给予企业生产经营厂房(场地)租金补助。补助时间为3年;补助标准为标准厂房及楼宇第一年6元/㎡·月、第二年5元/㎡·月、第三年3元/㎡·月,租赁闲置厂房、仓库、学校等非标准厂房减按60%执行;单个企业实际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12.“上云上平台”补助。对企业“上云上平台”购买云产品、云服务的,每年按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13.“两化融合”奖励。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14.工业设计奖补。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采购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按采购金额的20%给予年度内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15.营销活动奖补。凡参加经区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展会,可给予参展企业一定费用补助(展位面积36㎡、参展人员2人以内的部分),国内参展按70%比例补助,出国参展按90%比例与主办方共同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凡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行业协会或商会组织的大足名优产品展销、供需对接、产业合作、设计大赛等活动,单项给予组织方实际发生金额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委)
16.鼓励企业扩大出口。鼓励企业开展欧盟安全CE认证及德国GS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体系建设,对通过认证的给予体系建设费用50%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新增自营出口业务且当年实际出口额1万美元以上的实体,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出口额(海关统计数据)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17.服务平台奖补。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五金商会、智能制造联盟等重点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当年服务目标内容,经主管部门考评合格的,按其评价得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18.电商物流补助。对在我区注册的快递企业,计费标准不高于重庆主城区的,给予仓储场地房租减免,连续3年。(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大足工业园区、区经济信息委)
19.研发投入奖补。对上年度R&D投入2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重庆市大足区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绩效激励办法》(大足科发﹝2019﹞9号)规定,按核定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审核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创新激励1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0.创新载体奖补。对建成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建成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建成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建成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建成的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6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1.新品开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优秀重点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22.“质量管理”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及其提名的奖励200万元,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
23.商标品牌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奖励30万元/件,马德里境外国家商标注册奖励5000元/国/件,企业新注册商标奖励2000元/件。对成功创建中华老字号的,每户补助50万元;成功创建重庆老字号的,每户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
24.“标准制定”奖励。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定,每项标准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验点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5.“挂牌上市”奖补。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经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确认,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奖励3000万元,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类似板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奖励200万元;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挂牌的奖励20万元。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缴纳的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6.流动资金贴息。对上一年度贷款余额300万元、实缴税金10万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7.人才引进奖励。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重庆市大足区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大足委办发〔2013〕36号),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和五年政府特殊津贴,区财政补助20%、企业承担80%。引进人才前5年个人缴纳所得税和在大足区首次购买房屋、车辆所发生的契税和车辆购置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
28.人才培养奖励。鼓励企业自主培养在职员工:新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分别给予8000元、4000元奖励。新取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一级、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分别给予6000元、3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
29.科研队伍奖励。鼓励引导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建立服务重点企业技术创新的科研队伍:
(1)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协)
(2)对新认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3)对新认定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质量技术检测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技能专家工作室(含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市级科技专家大院)和市级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6)对新认定的区级技能专家工作室、区级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含区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区级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科技局)
30.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通过国家、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并运行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经济信息委)
三、附则
1.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企业营业收入、销售额等指标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3.具体申报事宜由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每年定期落实兑现;
4.区级工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红名单”企业;
5.同一企业(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同类别政策,就高执行;
6.区本级其他支持工业发展相关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或市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政策的奖励兑现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