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政策通
- 发表时间:2022-04-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促进区内市场主体稳步发展,夯实全区产业发展基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扶持企业稳存量、鼓励创业扩增量”目标,特制定九龙坡区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九龙坡区(不含重庆高新区直管园),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非在招商引资政策扶持期内,守法经营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以上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鼓励企业增加投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纳入我区“四上”统计的企业,新增投资额(包括购地、购设备,购买或改造厂房、楼宇等)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投资实施年度起,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
第四条 【鼓励引入投资、增资扩营】鼓励市外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与辖区企业投资合作,成立区内独立法人的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市外股东当年新增单笔投资实际到位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按50%比例一次性奖励本辖区独立法人企业,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按60%比例一次性奖励本辖区独立法人企业,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按70%比例一次性奖励本辖区独立法人企业,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纳入我区“四上”统计,年度区级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存量企业。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的5%。
第六条 【鼓励企业提高运营水平】盘活全区老旧、破产、经营不善存量商业项目或载体,并高质量运营,统一运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保持80%以上、入驻企业、店铺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九龙坡区70%以上的,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按6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体统一运营单位,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高管人才】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纳入我区“四上”统计企业及金融业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存量企业,给予企业年度薪酬在50万元以上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和副总经理及以上班子成员突出贡献奖励,标准按照年度薪酬对九龙坡区级经济贡献等额执行。
第八条 【鼓励存量企业经济贡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纳入我区“四上”统计,区级财政贡献比上一年度增加500万元且增长10%以上的企业,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贡献超过基数1000万元(含)以内的,按照超过基数部分的5%比例奖励,贡献超过基数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照超过基数部分的10%比例奖励。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对当年营业收入初始达到2亿元的文旅企业、年产值初始达到5亿元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较上一年度均增长10%以上的企业,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按照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被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数字经济“专特精尖”企业,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超过基数部分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措施中,对既适用上级机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措施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措施相比不足部分,可按本措施执行予以补足;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同一事项(如获得奖励、称号或通过认证等)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
本措施涉及区级财政贡献扶持奖励,每家企业当年累计获得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较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增量的70%。
第十一条 本措施所指企业,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及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如有条款明确规定的除外。对当年在我区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精特新”等优质企业,经研究确认后,当年区级财政贡献视同增量基数核定,纳入本措施扶持范围。
第十二条 本措施执行期间如遇中央或市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有关规定,无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对采取虚报、冒领、抽逃等手段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企业向归口部门、镇街、园区申报并初审后,报区招商投资局按程序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
第十六条 区内同类政策条款与本措施相同或相近的,可择高享受其一,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措施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