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九龙坡区工业提振行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_重庆政策文件
  • 作者:重庆政策通
  • 发表时间:2022-04-08

2020年度九龙坡区工业提振行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图1)


一、经营补助类

第一条对在天猫、京东、阿里巴巴等主流电商网站开设旗舰店并形成销售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多平台开设旗舰店的只奖励一次。

支持方向:鼓励制造业终端消费品生产企业充分利用电商平台,推动互联网+制造业融合发展,拓宽销售渠道。

支持条件:

(1)2020年在天猫、京东、阿里巴巴、苏宁易购等主流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

(2)需为生产企业自主开设,不包括授权经销商开店;

(3)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前需实际产生销售收入超过1万元。

(4)已享受我区类似政策不得再次申报此条款。

印证资料:

(1)与电商平台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合同;

(2)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保证金或服务费等;

(3)与费用相对应的发票、支付凭证和转账记录;

(4)提供体现电商平台2020年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5)提供部分线上销售记录或快递清单等。

第二条  对新入选市100项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市级重点投产达产项目等市级年度重点项目,且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仅能享受一次。

支持方向:鼓励工业和信息产业建设项目争创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

支持条件:

(1)入选项目需为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信息委纳入2020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清单的;

(2)入选项目需纳入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不包括招商引资、科技研发类项目;

(3)入选项目需完成2020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建设类项目需同时完成形象进度、投资进度目标,投达产类项目需按时实现投产或达产且完成年度新增产值要求。

印证材料:

(1)2020年市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市级重点项目通知文件或区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2)建设类项目需提供完成2020年度建设计划的相关证明材料,纳入市级考核的,仅需提供通过市级考核的证明材料,未纳入市级考核的需提供施工许可证,形象进度照片,投资进度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

(3)投达产类项目需提供2020年度项目投产或达产相关证明材料,纳入市级考核的,仅需提供通过市级考核的证明材料,未纳入市级考核的需提供年度新增产值证明材料。

第三条支持有实力的非关联企业兼并收购有特色的小企业,并在我区生产经营,实际收购价20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实际收购价的2%比例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支持方向: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稳定供应链产业链;鼓励企业收购与主营业务相关联、能够提升发展能力的特色小企业;鼓励重点企业谋篇布局,收购具有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企业,构建产业生态。

支持条件:

(1)并购双方均应为独立法人企业,财务制度独立,非同一实控人,股东之间无股权关系;

(2)被收购企业需在九龙坡生产经营,或承诺3年内搬迁至九龙坡生产经营;

(3)优先支持收购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和数字经济企业。

印证材料:

(1)并购前双方企业股权结构材料,有法人股东的追溯到自然人;

(2)并购后双方企业股权变更印证资料;

(3)并购项目合同(协议)、完税资料、转账记录等;

(4)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  对非国有控股企业引进高级人才年薪达到最近公布的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倍以上(税前),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按其支付年薪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三年。

支持方向:鼓励非国有控股企业引进高级人才。

支持条件:

(1)非上市非国有控股企业指国有股份总和低于50%的法人企业,上市非国有控股企业按照企业人财物是否纳入国资体系管理作为判定依据;

(2)年薪(含税)高于最近公布的重庆市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倍以上;

(3)高级人才需在九龙坡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入职和工作时间均在一年以上;

(5)优先支持在本地缴纳社保,在本地购房安家的高级人才。

印证材料:

(1)《九龙坡区引进高级人才薪酬补贴申请表》;

(2)聘用合同以及支付薪水单据;

(3)2020年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

(4)加盖税务或单位鲜章的体现申报人个税征收基数的证明材料;

(5)缴纳社保、本地购房等其他证明材料。

二、智能化改造类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级补助资金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智能制造项目、工业强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项目和两化融合类项目等,按项目投资的3%匹配区级专项资金,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对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认定的项目,按项目投资的3%匹配区级专项资金,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方向:鼓励企业申报上级财政扶持资金;鼓励企业推进智能化改造,打造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鼓励企业建设本行业有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智能制造项目。

支持条件:

(1)获得国家财政2020年度资金支持的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

(2)获得市级财政2020年度资金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生产线项目;

(3)优先支持获得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和新标准应用项目和重庆市智能工厂、5G应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十大示范项目。

印证材料:

(1)国家级、市级项目资金通知文件,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等;

(2)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市级认定文件;

(3)财政资金到账凭证;

(4)项目投资汇总表(须与国家或市级专项资金申请资料一致)。

第六条 小微制造业企业购买工业控制软件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MES(生产过程执行系统)、ERP(企业资源计划)、SCM(供应链管理)、CRM(客户关系管理)、HR(人力资源管理)等以及提高企业生产管理能力的监控设备、产品信息追踪等投资和服务支出,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已实际发生额的13%比例补助。

支持方向:鼓励小微企业制造业企业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鼓励小微企业利用数字化工具,提升数字化管理能力;鼓励小微企业建设生产过程可视化和产品信息追溯系统。

支持条件:

(1)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

(2)软件及相关硬件、设备投资额一次性投资超过100万元;

(3)项目建设周期在2019年1月到2020年12月期间内(以发票时间为准);

(4)优先支持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且未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

印证材料:

(1)近3年财务指标汇总表(包括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实缴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等);

(2)规范的项目实施计划或方案;

(3)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总投资500万及以上提供备案证或立项通知文件、500万以下项目需提供公司董事会投资决议或由母公司授权实施的项目需提供母公司立项决议及授权委托书);

(4)已发生投资的支付票据汇总表(包括凭证号、发票内容、数量、总金额、开票日期、发票号等);

(5)已发生投资的支付票据复印件(与票据汇总表顺序一致);(6)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鼓励小微制造业企业购置数控机床、立式加工中心、机器人等成套智能设备以及整体打造智能化生产线,设备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鼓励企业运用5G技术在工业生产、仓储、管理等场景应用,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项目单位可与运营商联合申报),最高按照已实际发生额的8%比例补助,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优先申报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市区补助叠加比例最高不超过20%。

支持方向:鼓励小微企业制造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提升装备数字化、自动化水平;鼓励企业应用5G技术。

支持条件:

(1)成套智能设备和智能化生产线项目业主需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设备、数据中心以及与设备控制、互联相关软件等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2)申请5G技术应用项目企业不局限于小微企业,以项目企业为主体可与运营商组成联合体申报,项目硬件及软件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且企业在项目中投资占比不低于50%;

(3)项目建设周期在2019年1月到2020年12月期间内(以发票时间为准);

(4)优先支持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5G应用示范认定的项目。

印证材料:

(1)近3年财务指标汇总表(包括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实缴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等);

(2)规范的项目实施计划或方案;

(3)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总投资500万及以上提供备案证或立项通知文件、500万以下项目需提供提供备案证或立项通知文件或公司董事会投资决议或由母公司授权实施的项目需提供母公司立项决议及授权委托书);

(4)已发生投资的支付票据汇总表(包括凭证号、发票内容、数量、总金额、开票日期、发票号等);

(5)已发生投资的支付票据复印件(与票据汇总表顺序一致);

(6)5G技术应用项目联合申报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运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协议需明确企业分配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比例,运营商需为九龙坡分支机构或登记注册在九龙坡区。

(6)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列入国家级、市级的两化融合、物联网、服务型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信息化类建设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和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方向:鼓励企业推动制造业与信息化、互联网等融合发展;鼓励企业推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鼓励企业转型服务型制造。

支持条件:2020年纳入国家级或市级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和典型案例。

印证材料:

(1)提供2020年国家级、市级认定文件;

(2)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对纳入国家、重庆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达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方向:鼓励企业开展贯标试点,推动制造业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支持条件:

(1)纳入国家或重庆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

(2)2020年获得贯标试点达标证书。

印证材料:

(1)提供国家级或市级主管部门纳入贯标试点的通知文件;

(2)2020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证书(国家级);

(3)国家两化融合服务平台(http://www.cspiii.com/)证书查询截图。

第十条对通过国家ITSS(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认证的企业,根据有权认证机构开具的认证费票据,按实际认证费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支持方向: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开展ITSS、ISO27001认证。

支持条件:2020年取得ITSS或ISO27001认证证书。

印证材料:

(1)提供ITSS符合性证书、ISO2700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与有权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认证费发票、支付凭证等材料;

(3)ITSS官网(http://www.itss.cn/)证书查询截图、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证书查询截图等。

三、研发创新类

第十一条对重点发展产业符合工信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等文件明确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研究并取得成果的项目,经专业机构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方向: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攻克关键共性技术。

支持条件:

(1)符合工信部近5年内颁布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技术方向和要求;

(2)2020年12月底前取得研究成果,并获得专业机构认定;

(3)优先支持已产业化或对产业化提供重要支撑的项目。

印证材料:

(1)对应《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条款及相关立项证明材料;

(2)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及汇总;

(3)提供科技成果评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评价报告,或提供取得的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条款对应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

第十二条对经专业机构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生产国内、市内首台(套)产品,按销售合同约定的首台(套)产品销售单价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方向: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加大投入,研发和生产首台套装备。

支持条件:

(1)纳入2020年国家或重庆市首台套装备目录清单;

(2)已完成实际销售,且销售价格不低于10万元;

(3)优先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印证材料: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文件或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通知文件;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合同、设备发票和支付凭证;

(3)研发和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所产生投入费用明细汇总表。

第十三条对生物医药企业纳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范围并开发成功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首次注册证的二、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开发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支持方向: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争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鼓励医疗器械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取得核心知识产权。

支持条件:

(1)2010年以后纳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2020年完成验收结题的项目;

(2)2020年首次取得二、三类医疗器械证书的新产品,并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

(3)优先支持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已取得新药批文的项目;

(4)优先支持首次取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新产品已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印证材料:新药创制类:

(1)纳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的通知或立项文件,

(2)2020年完成验收结题证书或通知文件,

(3)其他优先支持的印证材料;

医疗器械类:

(1)2020年首次取得的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2)相应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受理证明;

(3)其他优先支持的印证材料。

第十四条对新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每个车型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方向: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加大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推广。

支持条件:

(1)2020年纳入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车型;

(2)优先支持符合财政补贴政策的车型。

印证材料:

(1)纳入国家工信部2020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公告文件;

(2)国家工信部官网公告截图;

(3)涵盖企业和车辆信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  小微制造业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专利技术,购置检验检测设备,建设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等,以及支付第三方合作开发的服务费用。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检验检测设备最高按照8%比例补助,其余支出按照最高5%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重点支持软件、物联网企业以及拥有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按照国家规定研发投入条目经有资质审计机构审定的年度研发投入最高按照10%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优先申报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市区补助叠加比例最高不超过20%。

支持方向:鼓励企业建设专门研发机构,提升研发、测试、检验等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条件:

(1)需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

(2)企业需纳入2020年研发投入报表统计。按照本条款支持类别,相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研发机构能力建设类:

(1)项目设备及软件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在2019年1月到2020年12月期间内(以发票时间为准);

(2)优先支持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认定的企业项目。

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类:

(1)2020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2)需拥有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且复审评价合格以上等级;

(3)需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软件和信息服务、物联网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类:

(1)2020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2)需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3)财务制度健全,研发项目记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相关条目归结;

(4)需取得研发项目立项。

印证材料:

1.研发机构能力建设类:

(1)近3年财务指标汇总表(包括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实缴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等);

(2)规范的项目实施计划或方案;

(3)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总投资500万及以上提供备案证或立项通知文件、500万以下项目需提供公司董事会投资决议或由母公司授权实施的项目需提供母公司立项决议及授权委托书);

(4)已发生投资的支付票据汇总表(包括凭证号、发票内容、数量、总金额、开票日期、发票号等);

(5)已发生投资的支付票据复印件(与票据汇总表顺序一致)。

2.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类:

(1)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认定文件或通知文件;

(2)2020年度研发投入统计报表;

(3)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软件和信息服务、物联网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类:

(1)近3年财务指标汇总表(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实缴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等);

(2)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

(3)2020年研发投入情况说明及明细;

(4)研发投入凭证(发票等);

(5)其它证明材料。

四、贷款贴息类

第十六条小微制造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且项目额度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最高按照不超过贷款当期LPR利率的50%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项目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确定补助额度。

支持方向: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升装备技术水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支持条件:

(1)需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

(2)为我区规上工业企业;

(3)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

印证材料:

(1)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

(2)融资租赁技改项目设备清单及照片;

(3)2020年度融资租赁还款明细凭证及汇总表;

(4)其他相关印证材料。

第十七条  小微制造业项目贷款额200万元以上,最高按照不超过贷款当期LPR利率的50%比例补助,总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实际发生额不低于400万元,且纳入补贴基数贷款额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或产值的25%,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照不超过贷款当期LPR利率的40%比例补助,总贴息额不超过80万元;非战新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照不超过贷款当期LPR利率的30%比例补助,总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方向:推动战新制造业和高新技术制造业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支持条件:

(1)需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

印证材料:

(1)近3年财务指标汇总表(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实缴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年末在贷额度等);

(2)贷款情况汇总表(贷款合同号、贷款银行、贷款周期、贷款金额,拨款时间等)、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拨款凭证;

(3)已支付利息汇总表、已实际支付利息凭证;

(4)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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