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重庆政策通
- 发表时间:2022-04-2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和亲临石柱视察重要指示精神,为全县高质量发展赋能,高品质生活添彩,特制定石柱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一、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一)支持参与国家级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基础设施落地我县,落实联动支持机制,按规定比例承担设备购置、科研项目、人才引进等投入经费。在项目选址用地、政府债券分配上积极争取市级政策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二)支持引进培育高端研发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团队、世界500强企业等来石设立科研分支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高端研发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按市级综合支持金额的5%给予资金再支持,引导其联合本地龙头企业、科研推广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共同实施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对特别重大的高端研发机构,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二、支持产业技术创新
(三)支持科研推广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按照不高于国拨经费的5%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及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通过国家级、市级复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支持。对获得市级批准建成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小院、工作站、科普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或复评的县级工业企业研发中心、科技推广机构、科普基地每次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科协等)
(四)支持科技孵化机构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获得国家级、市级备案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建设单位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五)支持承接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进展绩效,按所获上年度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额度,分别给予国家级10%、市级5%的配套支持,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六)支持县级重大科技创新。聚焦康养产业培育发展、重点产业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重大工艺、重大产品研发等,实施县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对特别重大的基础研究、前沿研究、应用研究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文化旅游委等)
(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鼓励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比例给予补助。研发费用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反馈为准。(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八)支持新产品开发应用。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服务、重大新产品等),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全面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政策,落实创新产品目录和首采首订实施办法,根据康养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重大新产品应用开发场景,加快新产品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三、扶持大数据智能化发展
(九)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对进入国家或市级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的单位,对在工业软件、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领域取得核心技术突破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对出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分别给予不高于市级及以上奖补金额5%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商务委、县经济信息委等)
(十)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企业围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进行智能化改造。对经报备利用数字化、智能化设备或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对原有生产工艺进行升级并达到或超过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改造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获得市级资金补助的,按照不高于市级到位资金的5%给予补助;未获得市级资金的投资补助类项目,按不高于设备和软件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四、加快农业科技创新
(十一)支持农业科技平台基地建设。建立完善农业科技平台基地支持机制,对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资金支持的现代山地农业科技创新基地、种质资源库(圃、场、区)、现代农业产业园、良种选育繁育基地,按照不高于市级及以上到位资金的3%给予资助,同一基地最多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县经济信息委等)
(十二)拓展乡村振兴扶持范围。建立1亿元乡村振兴发展基金,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纳入乡村振兴发展基金支持范畴。(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等)
(十三)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创新主体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市级登记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选派服务,对选聘为县级科技特派员的,根据服务绩效给予经费补助,每人每年不高于1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等)
五、增强科技财政金融支持
(十四)支持培育科技创新企业。积极争取渝东南科创子基金支持。对首次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每年按时更新年报数据的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等)
(十五)支持发展高成长科技企业。对企业首次获得市级“隐形冠军”“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小巨人”“专精特新”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金支持;首次获得国家级“隐形冠军”“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十六)支持平台机构提高运营绩效。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给予市级奖补金额5%的运行绩效资金支持。孵化机构每孵化育成1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生成、引进关联企业集群,在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达5家及以上或集群企业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十七)支持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支持县内科技企业争取重庆科技创新投资集团公司运营指导和资金支持。适时扩大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规模,鼓励银行机构加大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发放力度。鼓励银行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用好“再贷款+”和“科票通”再贴现政策。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科技企业降低担保费率。支持科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积极推动成长性较好的科技企业纳入重庆市科创板拟上市储备库,并给予重点培育。对在科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按照市级奖补金额的10%予以奖励。进一步完善县级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制度,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投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容错机制。(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黔江银保监分局石柱监管组、人行丰都支行等)
六、促进区域协同创新
(十八)支持开展跨区域科技交流。对企事业单位举办、参加成渝两地、““一带一路””及其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科技展会、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等科技活动,并经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给予不超过直接费用总额30%的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十九)支持开展跨区域科技协作。对牵头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进展绩效,按所获上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资金额度,给予5%的配套支持,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县外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在我县成立的科技企业、科技机构、创新平台,同本地创新主体平等享受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七、做强科技人才队伍
(二十)支持引进紧缺实用科技人才。引进科技人才按照有关人才优惠政策执行。对发展急需的顶尖人才及团队,实行量身定制“一人(团队)一策”。对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薪酬水平。对企业引进的优秀创新团队,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团队成员薪酬激励方案。人才公寓优先保障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人才所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卫生健康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国资事务中心等)
八、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二十一)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对实施知识产权预警项目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的,按照企业(单位)所获得的市级资助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予以补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信息委等)
(二十二)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市场化机构建设运营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协助争取市级奖补。对维持5年以上的发明专利,从第6年起每件每年补助0.1万元。对通过购买、股权投资等方式引进发明专利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件每年最高补助0.1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信息委等)
九、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鼓励建设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争取市级奖补。(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等)
(二十四)支持技术合同登记。争取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对引进县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县成功转化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国资事务中心等)
十、强化科技创新保障
(二十五)健全创新决策机制。组建由学术界、企业界、科技创新有关团体专家组成的科技咨询委员会,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建立跨部门、跨行业协同会商会审机制,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须科技咨询委员会论证,经县科技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确定;未经相关程序,一律不得安排资金预算。(责任单位:县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六)建立政策落地机制。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鼓励科技创新十三条政策》(石柱委办发〔2016〕93号)同步废止。2019年、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参照本政策执行。县级有关部门要在本政策印发2个月内,梳理新旧政策衔接,切实解决政策落地问题。科技创新指标要纳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通过上下联动,形成政策合力。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全面履行科技创新责任,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本政策与县内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同类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经济信息委、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等〕
(二十七)建立常态支持机制。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建立科技创新常态化支持机制。要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县级国有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由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国资事务中心等)
(二十八)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入国内同行评价、第三方机构和投资者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等,不定期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强化创新主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县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