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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2-04-14
为进一步明确重庆水运枢纽奖励政策申报对象、申报要求、申报流程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1〕20号),特制定2022年申报指南。
一、申报频率及时间
该政策一季度申报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号前完成上季度系统申报,不能跨季度申报。
二、奖励对象
沪渝直达快线航线奖励对象是在重庆有稳定长期经营业务的长江内支线船公司,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和散货改集装箱运输的奖励对象是物流企业,小船改大船航线奖励对象是小船航线船公司,130船型应用奖励对象是航运企业。
三、奖励条件
(一)沪渝直达快线。
1.开行重庆水运集装箱5港(寸滩、果园、涪陵、万州、珞璜,下同)任意1港至上海3港(外高桥、太仓、南京,下同)
任意1港之间的集装箱直达快线班轮;
2.每航次原则性始发港和目的港之间一船直达,寸滩与果园港、下水时外高桥与太仓港可合算为一个港口;
3.果园港至外高桥港的水上航行时间应不大于:枯水期上水9.5天(万州港减少1天、南京港减少1.5天、太仓港减少0.5天,下同)、下水8天;丰水期上水10.5天、下水7天;港口之间全程控制时间应不大于:枯水期上水13天、下水11.5天;丰水期上水13天、下水9.5天;计算全程控制时间应扣除三峡待闸、港口等锚和超过3小时以上的特殊事件影响时间;
4.每航次运载外贸箱量下水不低于100标箱、上水不低于60标箱;
5.船舶核定装载能力应不低于300标箱;
6.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备。
(二)水水中转。
1.集装箱运输的始发港和最终目的港均须为重庆市以外的港口;
2.必须在重庆水运集装箱5港的任意1港卸船和装船各1次,卸装前后必须通过水路运输;
3.只奖励重箱,不奖励空箱。
(三)铁水联运。
1.集装箱运输的始发地和最终目的地均须在重庆市外,且一端为港口、一端为火车站;
2.必须在重庆具备铁水联运功能的3港(珞璜、果园、江南)卸和装各1次;
3.只奖励重箱,不奖励空箱;
4.享受过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相应支持政策的集装箱不再重复补贴。
(四)散货改集装箱运输。
1.前段散货始发地在市外、到达地在重庆,后段改装成集装箱始发地在重庆、目的地在市外;
2.前段散货通过铁路、水路、公路运输到重庆,后段改装成集装箱通过水路运输;
3.改装地点在重庆水运集装箱5港中的任意1港。
(五)小船改大船航线。
1.小船航线必须是长江上游泸州港、宜宾港、水富港以及嘉陵江、乌江、沱江等支流港口至重庆水运集装箱5港任意1港间的单船核定装载重量不大于4000吨的航线;
2.大船航线必须是重庆水运集装箱5港与万州以下(不含万州)长江中下游集装箱港口之间的单船核定装载重量不小于5000吨的航线;
3.集装箱必须在重庆水运集装箱5港任意1港卸装各1次;
4.小船与大船换装的箱量不得小于小船核定载箱量的50%。
(六)130船型应用。
1.船舶为2021年1月1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在重庆登记注册;
2.船舶须为130米长的大型标准化船舶;
3.必须是通过三峡枢纽船闸的船舶。
四、申报材料
(一)沪渝直达快线。
1.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船籍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2.经营船舶清单;
3.始发港、目的港出具的船名航次装/卸船封航作业清单和装/卸船小结(包含船名航次、集装箱箱号、重量、货名、起运港、目的港、装卸船时间);
4.始发港和目的港装卸费专用发票及装卸作业费用清单(包含船名航次、集装箱箱号、重量、货名、起运港、目的港),由海船公司结费的外贸箱和部分海运过来的内贸箱不能提供发票的,请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5.船舶目的港进港和始发港出港的报告记录(新版签证无记录的,需将船名航次手写在进出港报告上);
6.第三方(自定)印证资料,证明船舶“合计总体运行时间”(从始发港装船开始至目的港卸箱完毕)符合规定的条件,加盖申报企业鲜章(可以采用FA清单证明上海港集装箱操作时间,重庆港装卸船作业清单上的集装箱操作时间证明重庆港集装箱操作时间)。
7.申请往返航次的,需提供能证明往返开行航班同装同卸的印证资料。
(二)水水中转。
1.始发港、中转港(包含一程船和二程船)、目的港出具的船名航次装/卸船封航作业清单(包含船名航次、集装箱箱号、重量、货名、起运港、目的港、装卸船时间);
2.始发港、中转港(包含一程船和二程船)、目的港装卸费专用发票及装卸作业费用清单(包含船名航次、集装箱箱号、重量、货名、起运港、目的港),由海船公司结费的外贸箱和部分海运过来的内贸箱不能提供发票的,请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3.船舶始发港出港、中转港(包含一程船进港和二程船出港)、目的港进港报告记录(新版签证无记录的,需将船名航次手写在进出港报告上)。
(三)铁水联运。
1.集装箱“铁水联运”全程物流运输合同、运输代理合同;
2.铁路货物运单(即铁路大票);
3.始发港和目的港出具的船名航次装/卸船封航作业清单(包含船名航次、集装箱箱号、重量、货名、起运港、目的港、装卸船时间);
4.始发港和目的港装卸费专用发票及装卸作业费用清单(包含船名航次、集装箱箱号、重量、货名、起运港、目的港),由海船公司结费的外贸箱和部分海运过来的内贸箱不能提供发票的,请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5.船舶始发港和目的港进、出港的报告记录(新版签证无记录的,需将船名航次手写在进出港报告上)。
(四)散货改集装箱运输。
1、始发港和目的港出具的船名航次装/卸船封航作业清单(包含船名航次、集装箱箱号、重量、货名、起运港、目的港、装卸船时间);
2.始发港和目的港装卸费专用发票及装卸作业费用清单(包含船名航次、集装箱箱号、重量、货名、起运港、目的港);
3.散货货物运单(卸货交接单),集装箱的装箱单(装箱证明)和费用票据等,集装箱装船记录(装船清单)。
(五)小船改大船航线。
1.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船籍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船舶代理合同;
2.小船和对应大船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出具的船名航次装/卸船封航作业清单(包含船名航次、集装箱箱号、重量、货名、起运港、目的港、装卸船时间);
3.小船和对应大船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装卸费专用发票及装卸作业费用清单(包含船名航次、集装箱箱号、重量、货名、起运港、目的港),由海船公司结费的外贸箱和部分海运过来的内贸箱不能提供发票的,请提供详细海船发票;
4.小船和对应大船航线的船舶始发港和目的港进、出港的报告记录(新版签证无记录的,需将船名航次手写在进出港报告上)。
(六)130船型应用。
1.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完工交接合同和船籍证明等资料;
2.船舶过闸申报成功资料,船舶闸次计划资料;
3.实际过闸证明材料;
4.退用船舶处理承诺书,以及旧船拆解或者转让合同、受让方不过闸承诺等资料。
五、申报方式
(一)登录单一窗口水运营商环境系统。
入口:“一网通办”工作台—>一网通办—>客户服务—>补贴申报管理。
(二)在补贴申报管理功能中,在新增填报申报基本资料后,分别打印【申请报告】与【申请报告—附件】。
(三)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电子档,通过上传附件功能把【申请报告】与【申请报告—附件】上传后,点击【提并申报】按钮报送上来。
(四)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将相关证明材料电子件按照“公司全名+日期+申报事项+材料名称”格式的文件包上传系统。
(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水运处进行审核后,向申报企业出具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企业进行确认(如有异意,可以拒绝同意,并说明原由),或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六)审核结果确认无误后报送相关纸质材料至水运处,由水运处走付款支付流程。
六、其他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录入准确。若申报信息错误率达到50%以上,取消该季度申报资格。
(二)申报企业妥善保存申报材料纸质件,我办以及相关审计公司将不定期对申报材料纸质件进行抽查核对。
(三)之前未申报过的企业,请先联系办公室对申报资质进行审核后再进入系统注册申报。未经资质审核擅自注册账号进行申报的均不受理。